核心结论: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AI生成图片侵权案,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法院明确指出:仅通过简单关键词让AI生成图片,未投入实质性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,不具备独创性,不受著作权法保护。此案释放出强烈信号——在AI生成内容场景中,版权登记证书不再是侵权诉讼的“免检通行证”。

一、案情回顾:简单AI生图引发的维权案

该案的核心事实链条具有极强的典型性:

  • 生成过程:原告哈尔滨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在AI软件中输入“红色背景、新年元素等”简单关键词,由软件自动生成元旦主题图片。
  • 后期处理:原告仅进行简单后期处理,并添加了常见的节日祝福语,随后便将该图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。
  • 侵权发生:某医药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该图片,原告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。

二、法院裁判逻辑:独创性的核心认定标准

法院认为,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“独立性”与“创造性”两个要素。即作品应系作者独立完成,并能体现个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。

本案中,法院查明并认定:

  • 高度依赖AI技术:图片的生成主要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。
  • 缺乏审美与创造投入:原告仅在后期添加了常见节日祝福语,未投入较多的自我审美意识和创造工作。
  • 智力劳动不足:没有付出与传统图片创作相当的智力性劳动。

因此,该图片不具有独创性,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。原告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权利,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
三、实务启示:登记证书不再是“免检通行证”

该案在实务层面释放的信号超出单一判决本身。在传统著作权纠纷中,登记证书是证明权属的重要初步证据。但在AI生成内容案件中,法院的审查重心已发生根本性转移:

  1. 从“看证书”到“查过程”:审查重心已从“是否有登记证书”前移到“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”。
  2. 穿透式审查:即便原告持有登记证书,法院仍会穿透审查创作过程中人类智力投入的实质程度。

四、给AI创作者的合规建议:留存过程证据

对于从事AI内容创作和版权运营的主体而言,在申请登记之前留存完整的创作过程证据,正在从“加分项”变为“必要举证基础”。建议务必留存以下材料:

  • 提示词迭代记录:保留复杂的Prompt设计及多轮修改记录。
  • 筛选与调整记录:保存生成多版结果后的挑选、参数调整记录。
  • 后期人工修改说明:详细记录并留存使用修图软件进行二次创作的源文件与图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