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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亮明灯!人机协同创作达到“独创性阈值”的AIGC作品,法院明确受版权保护

Ai版权登记中心
2026-09-09
2026年,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AIGC视频侵权案,为“人机协同创作”的作品认定给出了明确的正面指引——只要创作者投入了实质性的智力劳动,AI辅助创作的作品同样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。
案情回顾:AI辅助创作的6部视频被侵权,法院判赔6万元
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使用AIGC软件辅助创作完成了6部视频,发布后获得较高关注度,并取得了AIGC作品数字备案证书。随后,成都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,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去除水印和来源标识的侵权视频,用于推广其AI商业培训课程并牟利。
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查明,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创作过程中经历了撰写脚本台词、用AI软件生成分镜、筛选素材、生成配音配乐、使用剪辑软件进行视听融合等复杂的人机协同过程。而被告发布的侵权视频完整或实质性使用了案涉视频。
法院裁判核心:确立了“连续性智力投入与实质性表达转化”标准
法院认定案涉视频的创作并非简单输入提示词由AI“一键生成”,而是经历了独立创作脚本、台词、配乐,反复调试参数与提示词、多轮生成筛选,对AI生成的离散画面进行剪辑、配音配乐整合、节奏编排等递进式环节。
法院认为,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案涉视频的叙事节奏、转场逻辑、声画对位等核心表达要素形成了实质性控制和个性化选择,其智力劳动已从“思想”层面转化为具体的“表达”,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阈值,案涉视频构成视听作品。
最终,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。
正向信号:给AI创作者吃下“定心丸”
本案明确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——AI不是创作的“禁地”,而是可以合法使用的工具。关键在于创作者是否在创作全流程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智力投入。脚本创作、参数调试、素材筛选、后期剪辑等环节的“人”的参与,正是让AI辅助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“金钥匙”。
这一裁判规则为AI创作者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南:详细记录创作过程、保存多轮迭代证据、确保人类的智力选择贯穿始终,如此便能享受到与传统创作同等的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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